华中师范大学公费师范毕业生签约暂行规定
(2019年1月10日修订)
为了规范公费师范生就业过程管理,明确华中师范大学公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协议的签订流程及效力,根据教育部下发的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费师范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在生源省内基础教育行业落实单位的,可直接签订《华中师范大学公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就业协议”),就业协议经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即生效,由学生将签订完成的就业协议交所在学院和招生与就业工作处(以下简称“招就处”)备案。
第二条 在当年5月31日前没有签订就业协议的公费师范毕业生,由招就处根据生源省的要求,将毕业生直接派遣到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三条 公费师范毕业生拟到生源省外基础教育行业就业的,不能直接签订就业协议,必须先办理申请跨省就业的审批手续。跨省就业获批后,方可签订就业协议。公费师范毕业生需凭生源省及接收省同意出省就业和同意接收的证明材料,以及已签订的就业协议到学院和招就处备案。跨省就业未被批准,公费师范毕业生回生源省就业,按上述第一条或第二条规定执行。若要坚持出省,须与生源省解除公费师范生教育协议后,方可签订就业协议,凭生源省的解约证明材料到学院和招就处备案。
第四条 公费师范毕业生拟到非基础教育行业就业,属违约,违约将在毕业生离校后受理。此类毕业生需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和招就处同意后,报生源省教育行政部门。获批后方可签订就业协议。
第五条 其它问题说明
(一)“基础教育行业”的范围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中等职业院校、高职院校中专部等。是否可以到私立学校任教依据生源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公费师范生申请跨省就业流程为:公费师范毕业生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及招就处审核批准后,报生源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接收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双方审批同意后则完成跨省就业审批流程。
(三)根据规定,可申请跨省任教的条件为:(1)志愿到中西部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任教;(2)在学期间父母户口迁移至省(区、市)外的;(3)已婚需要迁移到配偶所在地中小学任教。
第六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属于招就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