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杨国强 时间:2016-03-10 点击数:

中共华中师范大学委员会文件

华师党字201483

关于印发《华中师范大学公务接待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华中师范大学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试行)》已经于2014年第17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中师范大学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试行)

 

中共华中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41118



附件

华中师范大学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工作,严肃接待纪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发〔201322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教办厅〔2013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涉及学校管理工作的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机关部处、学院(中心、所)、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的公务接待活动。

来校指导、调研工作的国家、省、市领导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省内外兄弟院校校级领导;以学校名义邀请的领导、来宾及知名校友;经学校批准同意来访的领导和来宾。此范围内的公务接待由学校办公室负责。

国(境)外教育机构或者高校来宾,由外事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依据外事接待原则负责接待。

兄弟院校学院、部处及学校各职能部门对口上级部门各级领导,由对口学院、部处负责接待。

第四条 公务接待原则

(一)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尊重外宾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二)坚持对口接待、对等接待、凭函接待原则。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和公务内容分级、分单位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原则上不予接待。

第五条 公务接待流程

(一)接待方案的制定。接待承办部门根据接待对象制定接待方案,填写接待清单,内容包括:公务内容、接待对象名单、住宿餐饮安排、经办人员等,必要时印制接待指南。

(二)接待方案的落实。根据接待方案,分解任务,分级落实责任,将工作要求、完成时间、责任人落实到位,严格按照方案及预算落实接待活动。

(三)接待经费的报销。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后依据学校财务制度报销。

第六条 公务接待标准

(一)用餐

1.接待对象一般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工作餐一次,用餐标准不得超过教育部或湖北省规定的限额。工作餐一般安排在学校内,工作餐应当安排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2.接待对象人数具备自助条件的安排自助餐,人数不具备自助条件的可安排桌餐、简餐。严格控制陪餐人员,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3.因飞机、火车误点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回校就餐的,可在校外就近安排客人用餐,用餐标准参照校内工作餐执行。一般不得借出差在外宴请。外出因工作需要确需宴请对方的,事前应征得有关校领导批准,接待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公务接待标准。

(二)住宿

1.凡来我校调研、访问、交流的客人,原则上住宿费由客人自行结算,凭发票回单位报销。

2.来访客人原则上安排在学校内住宿,如校内客房已满或客人提出要求,可根据客人需求就近安排在校外住宿。

3.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厅(局)级以上领导住宿可安排单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用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里摆放花篮和果篮。

(三)用车

公务接待用车标准参照国家机关公务车配备使用标准执行。出行活动应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能合并用车的不单独派车,校内出行活动尽量步行。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

第七条 公务外出管理

(一)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

(二)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须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联系方式等。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外出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异地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三)外出执行公务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或按照当地接待方式用餐,按规定标准支付餐费。确因工作需要,可以接受接待单位安排的工作餐一次。住宿安排不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住宿费回学校凭据报销。

第八条 公务接待经费

(一)接待经费应纳入单位年度预算,接待预算的总额应合理限定,并单独列支。

(二)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接待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的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派出单位公函、财务票据和接待清单。

(三)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或违规变通、转嫁接待费用。

第九条 公务接待要求

(一)接待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二)接待人员要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坚决杜绝公务接待工作中的铺张浪费、假公济私、私自赠送或接受礼品礼金等问题,做到廉洁自律。

(三)对按规定有保密要求的接待工作,承担接待工作的单位、部门和参与接待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加强接待文件和会议资料的管理,切实做好接待保密工作。

第十条 公务接待问责

(一)各单位应当按年度予以公务接待信息公开,公开内容包括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公务接待场所情况等,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二)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违反公务接待规定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学校成立由学校办公室、纪委(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检查组,对公务接待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财务处负责对公务接待服务项目的财务审查稽核和监管,审计处负责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纪委(监察处)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通报并查处公务接待中的违规违纪问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规定的内容,今后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按上级规定执行。

 

 

 


附表

华中师范大学公务接待清单

 

接待单位(公章):                                    

接待对象 

来访

单位

来访

目的

来访负责人及职务

来访人数

接待内容

接待

项目

陪同

人数

接待时间及场所

接待费用

费用合计(大写):                                ¥:        

经办人签字:

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字:

 

:此表一式两份,一份本单位留存,一份交财务处做报销凭证。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52号

邮编:430079 电话:027-67867106 邮箱:jy67867106@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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