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就业指导教师工作制度

作者:杨国强 时间:2019-09-10 点击数:

华中师范大学就业指导教师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并高质量地完成学校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以下简称“就业指导课程”)各项教学任务,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运行,严肃教学纪律,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大学生生涯发展、充分就业,引导就业指导教师成长,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就业指导教师(以下简称“教师”),主要指从事全日制普通本科和研究生就业指导课程教学工作的教师。这些课程主要包括:(1)本科生通识选修课程:《大学生职业生涯发展与规划》、《大学生求职策略与技巧》、《师范生生涯发展》(混合式教学或传统课堂教学)、《大学生自我营销》;(2)本科生素质拓展课程:《师范生生涯发展》、《大学生自我营销》、《师范生求职策略与技巧》、《非师范生求职策略与技巧》;(3)研究生公共选修课程:《研究生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教师应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先进的教育理念,热爱教育事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爱岗敬业,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完善技能水平,以适应大学生生涯发展与求职就业的需要。

第四条 教师应热爱学生,了解、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引导学生增强生涯规划意识、掌握生涯规划技能,培养自主择业能力,激发学生学习就业指导课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学生严格要求,科学管理。

第五条 教师应服从学生就业工作处(以下简称“就业处”)的工作安排,积极主动承担教学任务,支持就业指导课程建设。

第六条 教师应具有教师资格证、职业指导师等相应资格证书或参加由就业处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活动,才能上岗授课。新任就业指导教师应至少有一年以上学生工作经历,其中教授求职类课程的原则上应有担任一届以上毕业年级辅导员的经历。

第七条 每位任课教师原则上应每学期参与课程教学,有特殊情况的至少每学年参与一次课程教学。

第八条 教师应按时上、下课,不得擅自停课、调课,私自请他人代课。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课,需按教学异动处理,必须事先书面报请就业处分管课程教学的副处长签字并经教务处备案,获批后需由教师本人事先通知学生调课信息。

第九条 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不得接待来访,不得使用通讯工具,不得在课堂上传播与教学内容无关的信息。

第十条 教师授课应衣着整洁、仪态大方,并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进行教学。

第三章  培训、上岗与研修

第十一条 每位教师应主动参与就业处组织的教学培训活动,具体包括集中备课、专题研讨、资格认证等。凡已报名且被安排上课的教师,一年之内有两次以上不参加教学培训活动的,下一年度不得参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

第十二条  每学期教师教学任务的安排一般采取个人报名、就业处遴选的方式,必要时也可由就业处与教师协商,根据个人空余时间直接安排。

第十三条 就业处每年安排课程建设与就业指导教师培训、研修经费,为本年度担任教学工作的教师免费赠阅《中国大学生就业》等教学参考资料,并有计划地选送教师参加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和专业培训公司组织的各类研修以及赴外交流、市场调研活动。适时实施“就业指导教师海外研修计划”,拓宽教学视野,提高教学水平。无特殊原因,凡被就业处选送参加国家级高层次培训、骨干教师培训或含金量较高的认证培训(如中级以上职业指导师、GCDF(全球职业规划师)等),培训结束两年内应连续承担就业指导课程教学任务。

第四章  教学过程

第十四条 新任就业指导教师需到有教学经历的相应教师课堂听课一轮,方能承担授课任务。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要根据课程大纲的要求,钻研教材,能创造性地组织教学内容,处理好本课程与先行课、后续课之间的衔接。了解并研究学生的有关情况,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力求做到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优化组合。

第十六条 各门课程均使用就业处自编的教材,任课教师还应向学生指明与教材相匹配的书目、教学辅助书目及教学参考书目。

第十七条 教师应严格按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必要时,可根据教学效果的信息反馈,及时调整教学进度。

第十八条 教师应按教学方案的要求布置作业。教师应认真对待学生的作业,对学生作业完成情况(质和量)要做文字记载,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对学生作业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要做文字记录。

第十九条 教师应在课程结束后一周内,公平、公正、客观地完成成绩评定和上网登录,并将成绩单(即课堂名册)交就业处存档备查,课堂作业、课堂活动记录、考试作业等原始资料自行保存一年以上。成绩一经上交,任何人均无权更改。学生如有查询要求,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教师应积极参与学校的教学检查与评估,并落实学校教学检查方面的有关制度(包括同行听课、学生测评及其它)。

第五章  实践教学

第二十一条 教师应根据教学方案开展课堂活动,并积极指导课堂学生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实践,帮扶学生尽早就业、充分就业。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主动报名参加“就业指导教师赴用人单位见习”活动,掌握来自就业市场的第一手信息,创新教学方式,丰富教学内容,提升教学效果。

第二十三条 教师应积极到招聘现场观摩用人单位面试流程,了解用人单位选才标准、招聘模式,切实促进实践环节教学。

第五章 教学研究与改革 

第二十四条 教师应针对教学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积极开展大学生生涯发展、就业指导理论和实务等科学研究工作,并将研究成果及时应用于课堂教学。鼓励教师在高级别学术期刊发表相关论文,并每年向《中国大学生就业》(理论版)杂志推荐发表2篇以内的免收版面费的学术论文。

第二十五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及学校教研教改项目的立项工作,并主动申报相关课题,就业处将提供相应支持。

第二十六条 教师应不断推进教学内容的改革,加强课程建设,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积极适应信息化环境下的教学,为把我校就业指导课程建设成为国家级示范性就业指导课程而不断努力。

第六章 教学退出

第二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的,可申请不继续承担就业指导课程教学任务:

1)长期患有重大疾病的;

2)调离学生工作系统的;

3)因个人原因再无上课意愿的。

第十二八条 有以下情形的,必须退出就业指导教师队伍:

1)教师违反教学工作制度且被学生投诉到教务管理部门、影响很差的;

2)教学效果差,课堂测评平均分连续两次低于75分的。

本制度最终由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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