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校园招聘管理办法
为适应大学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需要,促进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防止非法中介机构的欺诈行为,更好地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的权益,使校园招聘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华中师范大学招生与就业工作处(以下简称“招就处”)为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进校开展的就业招聘活动(专场招聘会、周五双选会、信息发布会、就业咨询会等),均由就业处统一管理,批准后方能开展。
第二条 招就处可以委托各学院(中心、所)在职责范围内,举办本学院(中心、所)毕业生招聘活动,各学院(中心、所)也可以自行组织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但须报招就处备案。
第三条 校内其他单位和部门,未经就业处批准,不得擅自安排用人单位或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举办就业招聘活动。
第四条 所有来校招聘的用人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进行资质审查:
1.用人单位须提供单位有效期内的资质证明,如单位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特殊行业(如新闻出版、医药卫生、娱乐演出等)必须出具相关许可证明;用人单位招聘人员须出示相关身份证件;
2.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代理校园招聘活动,须提供用人单位的书面委托材料并出示本单位相关证明。
3.在校教工或学生受用人单位委托为其办理招聘活动相关事宜,须提供用人单位资质证明和书面委托材料(注明委托办理事宜),同时出示本人相关证件。
第五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毕业生的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如实公布招聘人才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等相关信息,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年龄、户籍、毕业院校等限制性条件;
2.不得干扰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得干扰其他用人单位的招聘活动、诋毁其他招聘单位声誉,损坏其他招聘单位的招聘宣传物品;
3.在宣传单位的过程中,要遵守校内相关管理规定,不得随意张贴横幅、海报等。
4.在招聘过程中应尊重毕业生人格,保护毕业生隐私,不得将毕业生提供的与就业相关的资料留作他用,或提供给第三方。毕业生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聘毕业生,或采用诱骗、欺诈、强行和要挟的方式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
6.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毕业生以其财产、证件作抵押;
7.不得以招聘内容保密为借口,进行秘密面试活动;
8.不得利用校内招聘场地举办与毕业生就业无关的活动。
9.不得损坏招聘场地的设施、设备,如有,则需赔偿。
第六条 毕业生在校园招聘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毕业生参加校园招聘活动必须凭学生证(卡)、《就业协议书》、《推荐表》、《个人简历》等材料入场。
2.毕业生在参加招聘活动中应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遵守会场秩序,要注意文明礼貌,举止大方。
3.毕业生应诚实地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情况,因弄虚作假被用人单位退回者,责任自负,情节严重的学校要给予严肃处理。
4.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要尽快将协议书上报备案,便于进入毕业工作下一流程。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招就处负责解释。
二Ο一九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