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培养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高校毕业生群体就业工作系列文件通知指示和学校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依据《华中师范大学促进学生高质量充分就业的若干意见》(华师行字[2019]131号)等文件,党委学生工作部 就业处修订了《华中师范大学毕业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考核方案》(2022年修订版),现予公布。
【说明】:此次修订主要依据学校文件《若干意见》、新成立的机构“党委学生工作部就业处”新定位和近三年《方案》实施培养单位的意见建议。重点在获得就业工作单项优秀的单位总“毕业去向落实率”指标限定;本科(公费师范专业除外)就业形式突出“升学”“出国/出境”因素;就业质量分析凸显“就业工作成效特色、教育教学反馈”和“同行评价”因子;以及加大对就业工作排名靠前的单位奖励支持的力度等四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附件:华中师范大学毕业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考核方案
华中师范大学党委党委工作部就业处
2021年12月21日
华中师范大学毕业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考核方案
(2022年修订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系列文件通知指示精神和学校加快推进教师教育领先的世界一流大学建设的决策部署,促进我校育人质量整体提升,激励和引导各培养单位做好学生生涯发展规划、就业指导、市场拓展及管理服务等就业工作,保持就业工作大局稳定,特制定此考核方案。
一、主要依据
1. 《华中师范大学促进学生高质量充分就业的若干意见》(华师行字[2019]131号)
2.《华中师范大学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工作方案》(华师行字[2017]20号)
二、基本原则
1.职能任务导向。改变以往唯“就业率”单一指标考核的做法,紧扣“就业工作”属性、抓住核心职能任务指标(生涯发展与就业指导、市场建设与招聘服务、履约管理与派遣离校、毕业生就业去向落实率)考核。
2.定量定性统一。改变以往唯“量”的倾向,依据考核指标属性确定定性定量评价方式,即考核相关指标既有量的规定更有质的评价,二者有机统一。
3.过程结果结合。改变以往唯显性数据“结果”的倾向,加强“过程”的考核,依据工作实际合理配置权重,把过程与结果考核结合起来。
4.公平公开简便。改变以往忽略单位大小、专业类型层次“一刀切”的做法,按推动工作导向提取共性关键指标考核、相关定性指标采用校外同行评价,相对公平;注重与过去考核相衔接、方案办法公开、相关评价信息平时采集,无须培养单位提交材料(就业质量报告除外)。
5.单项等级限定。就业工作单项考核实际得分(采取封顶原则)直接计入学校相关考核(如,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学生工作考核等)总分。(注:学校年度目标考核设单项奖/优秀等级时,单位总“毕业去向落实率”低于学校年度目标值的和本科非师范专业升学、出国/境率低于全校平均水平的,“就业工作”单项不能评为优秀等级。)
三、关键指标(KPI)
1.年终毕业去向落实率(公费师范专业毕业生除外)
2.重点就业工作(“五个一”任选三项)
3.就业工作特色质量(就业工作成效特色、教育教学反馈等:同行评价)
4.就业管理服务(责任清单扣分)
四、考核对象
当年有全日制学生(含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的培养单位。
五、考核评价/计分方法
(一)毕业去向落实率计分(A)
若培养单位本科毕业生(公费师范生除外)落实率为f、年终目标任务值为F;研究生落实率为g、年终目标任务值为G
(注:年初未明确目标任务时,以近三年年终落实率平均值替代,但本科(公费师范生除外)不低于85%、研究生不低于89%的规定不变)
A=(f/F+g/G)/2(既有普通本科毕业生又有研究生毕业生的培养单位)
A=g/G (仅有研究生毕业生的培养单位)
(二)重点就业工作计分(B)
若培养单位按华师行字[2017]20号精神完成1~3项(主讲1个专题;开拓1次市场;协办1项活动;选树1名典型;编制1份报告),20分/项,完成数量计为B1(满分为60分);完成质量计为B2(=3项质量就业处评价平均分(百分制)*40%)
B=(B1+B2)/100
(三)就业工作特色质量计分(C)
就业质量报告按时按要求完成并提交(就业处评价*20%),计为C1;就业工作成效特色和就业分析反馈质量(校外同行评价*80%),计为C2
C=(C1+C2)/100
(四)责任(清单)扣分(D)
依据省就业中心判定标准:核查反馈异动率高于20%计为D1,核查反馈真实率低于70%计为D2,被投诉或通报的计为D3,核查反馈有“被就业”的计为D4;依据原学校目标管理考核体系责任清单扣分标准:扣分总分为1分、学校被约谈时扣分总分为2分。
D=D1+D2+D3+D4 其中,D1∶D2∶D3∶D4=1∶2∶3∶4。
六、考核结果
设培养单位年度就业工作考核总得分为P;培养单位相关考核(如,年度目标任务管理考核、学生工作考核等)体系中就业工作单项分值为M。
P=(60%A+25%B+15%C)M-D, (注:P≤M )
七、几点说明
1.培养单位年度就业质量报告编制时间为10-11月,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2.本考核方案依学校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方案、上级管理要求变化作相应调整。
3.本考核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华中师范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就业处
202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