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培养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的要求和学校聚焦一流学科建设的决策部署,促进我校育人质量整体提升,激励和引导各单位做好学生生涯发展咨询、就业指导、市场拓展及管理服务等就业工作,依据《关于印发“华中师范大学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华师党政字[2018]1号)《华中师范大学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工作方案》(华师行字[2017]20号)等文件精神,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制定了《华中师范大学毕业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考核方案》,经2018年12月14日处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附件:华中师范大学毕业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考核方案
  
                  华中师范大学招生与就业工作处
                 2018年12月14日
  
  
  
  
  
  
  
  
  
  
 华中师范大学毕业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考核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的要求和学校聚焦一流学科建设的决策部署,促进我校育人质量整体提升,激励和引导各单位做好学生生涯发展咨询、就业指导、市场拓展及管理服务等就业工作,特制定此考核方案。
  
 一、主要依据
 1.《关于印发“华中师范大学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华师党政字[2018]1号
 2.《华中师范大学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工作方案》(华师行字[2017]20号)
  
 二、基本原则
 1.职能任务导向。改变以往唯“就业率”单一指标考核的做法,紧扣“就业工作”属性、抓住核心职能任务指标(就业指导、就业市场、就业服务、就业管理、就业率)考核。
 2.定量定性统一。改变以往唯“量”的倾向,依据考核指标属性确定定性定量评价方式,即考核相关指标既有量的规定更有质的评价,二者有机统一。
 3.过程结果结合。改变以往唯显性数据“结果”的倾向,加强“过程”的考核,依据工作实际合理配置权重,把过程与结果考核结合起来。
 4.公平公开简便。改变以往忽略单位大小、专业类型层次“一刀切”的做法,按推动工作导向提取共性关键指标考核、相关定性指标采用校外同行评价,相对公平;注重与过去考核相衔接、方案办法公开、相关评价信息平时采集,无须培养单位提交材料(质量报告除外)。
 5.单项等级限定。就业工作单项考核实际得分(采取封顶原则)直接计入各单位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总分。学校年度目标考核设单项奖/优秀等级时,本科非师范就业率低于89%或研究生就业率低于85%的单位,“就业工作”单项不能评为优秀等级。
 三、关键指标(KPI)
 年终就业率;就业工作(“五个一”);就业质量报告; 就业管理(责任清单扣分)
  
 四、考核对象
 当年有全日制学生(含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的培养单位。
  
 五、考核评价/计分方法
  (一)就业率计分(A)
 若培养单位本科非师范生就业率为f、本科非师范生就业率目标任务值为F;研究生就业率为g,研究生就业率目标任务值为G:
 A=(f/F+g/G)/2(既有本科非师范毕业生又有研究生毕业生的培养单位)
 A=g/G (仅有研究生毕业生的培养单位)
  (二)就业工作计分(B)  
 若培养单位按华师行字[2017]20号精神完成1~3项,20分/项,完成数量计为B1;完成质量计为B2(=3项质量就业处评价平均分(百分制)*40%)
 B=(B1+B2)/100
  (三)就业质量报告计分(C)
 就业质量报告按时按要求完成并提交(就业处评价*20%),计为C1;就业工作质量反馈深度及特色(校外同行评价*80%),计为C2
 C=(C1+C2)/100
  (四)责任(清单)扣分(D)
   依据省就业中心判定标准:核查反馈异动率高于20%计为D1,核查反馈真实率低于70%计为D2,被投诉或通报的计为D3,核查反馈有“被就业”的计为D4;依据学校目标管理考核体系责任清单扣分标准:扣分总分为1分、学校被约谈时扣分总分为2分。
   D=D1+D2+D3+D4  其中,D1:D2:D3:D4=1:2:3:4。
  
  
 六、考核结果
 设培养单位年度就业工作考核总得分为P;培养单位年度目标任务管理考核体系中就业工作单项分值为M。
   P=(60%A+25%B+15%C)M-D, (注:P≤M )
  
 七、几点说明
 1.培养单位年度就业质量报告编制时间为10-11月,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2.本考核方案依学校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方案、上级管理要求变化作相应调整。
 3.本考核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华中师范大学招生与就业工作处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