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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培养单位启用“学生就业专用章”的通知

作者:学生就业工作处 时间:2016-09-24 点击数:

关于各培养单位启用“学生就业专用章”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办批准,从2017届毕业生开始,各单位按《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就业专用章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使用本单位(唯一编号)学生就业专用章。

                                 学生就业工作处

                                 2016年922

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就业专用章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学校以生为本的办学理念,顺应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适应就业工作信息化建设的新要求,更大程度地方便学院、学生和用人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经学校办公室批准,学生就业工作处以学校办对各培养单位的排序为据统一编号,分别刻制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就业专用章(以下简称“就业专用章”)。就业专用章上的编号具有唯一性,仅用于本培养单位毕业生就业推荐、鉴定和签约备案管理。为规范和加强对就业专用的管理,依据学校相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就业专用章的刻制启用、封存、销毁严格遵照学校办公室的相关规定,由学生就业工作处负责办理。就业专用章的使用管理与监督由学生就业工作处就业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 就业专用章由学生就业工作处授权各培养单位在职责范围内使用,各授权单位不得越权用印。主要用途如下:

1.用于毕业生(不含定向、委培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事业单位和公务员报考推荐材料、就业政审材料盖章。

2.用于各级地方人事部门接纳高校毕业生相关表格中推荐、鉴定盖章。

3.用于毕业生就业各类身份证明盖章。包含是否统招生证明、是否师范生证明、是否能够按期毕业证明。

4.用于毕业生就业网上签约后打印协议备案表(确认网上签约已完成、且备案表为签约系统打印)。

上述范围内的盖章均由培养单位审核,并经培养单位就业工作负责人批准(需要学院盖章的,应先按要求盖学院分党委或行政章,再代表学校加盖就业专用章)。

不在上述范围内,其它需要使用就业专用章的,统一由学生就业工作处就业管理办公室处理。

第四条培养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负责人负责管理就业专用章,可根据需要制订相应管理办法。各培养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负责人应指定政治上可靠,责任心、纪律性强的工作人员作为监印人,负责就业专用章的日常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培养单位监印员盖印时要求图章清晰、端正,位置适当(一般应盖在材料的落款与日期之间,跨年压月处),盖印后要保存好用印依据材料,并做好详细登记,以备核查。

第六条培养单位需妥善保管就业专用章,不得随意存放,以防丢失,不慎遗失要立即向学生就业工作处报告。

第七条 因机构调整或其他原因,培养单位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将原有就业专用章交由学生就业工作处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培养单位超范围越权用印,监印人员不按规定用印及因监印人管理不善造成就业专用章丢失的,承担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学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学生就业工作处

               2016年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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